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颁布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形式: 部门规章类别: 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 规范我行授信管理, 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 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 在开展授信业务时, 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 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 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 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 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 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 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 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内部监督控制, 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 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农业银行各经营行在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对单个客户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的最高限额。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是指农业银行各级信贷业务经办行, 受信人是指与农业银行有信贷业务关系, 农业银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客户。第四条本办法业务范围适用于农业银行的本外币信用业务,具体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承兑、国内外信用证、对外担保、进出口押汇和担保提货等。第二章授信原则第五条授信应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的原则。(一)根据不同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比例、贷款方式、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法人代表的素质、管理水平、风险意识,核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二) 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 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及有关的信贷政策,具体确定单项业务的授信额度。(三)根据客户所在地区的金融风险和信用变化情况, 及对客户经营情况的影响,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四)根据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法人代表的变更,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第六条农业银行未实行授信管理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增加信用额度。第三章授信的对象与种类第七条授信对象即受信人, 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实行独立核算、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第八条授信种类包括贷款业务授信、贴现业务授信、承兑业务授信和担保业务授信。(一)贷款业务(含打包贷款)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法人代表的素质与管理水平, 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贷款总需求量核定的贷款最高限额。(二)贴现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票据贴现的总发生额核定的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限额。(三)信用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受信人( 特指持卡的企业法人) 的资信程度和担保情况,给予受信人信用卡透支的最高限额。(四)承兑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以及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预计需要银行提供承兑的总量核定的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累计的最高限额。(五)国内外信用证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申请国内外信用证的总额核定的开出国内外信用证及办理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担保提货的最高限额。(六)对外担保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向受信人的其他债权人承诺在受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代为偿付债务的总额所核定的对客户担保的最高限额。第四章授信的审批程序第九条授信额度的审批实行逐级审批制, 各级行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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