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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用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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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用工管理制度
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用工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五章劳动纪律与工作守则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实体,以及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及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公司招用人员应从实际工作出发,重点选择正规院校全日制、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优秀、有专业特长的业务、管理骨干和技术人员。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员工应当年满16>6周岁,现实表现良好,身体健康,并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公司招用的员工,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拒绝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员工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
员工必须是与其他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否则因此导致我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由于商业企业工作的特殊性,在我公司经营的供应商或厂家与我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其用工由供应商或厂家招用或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在我公司各实体内,从事经营工作,厂聘用工经常在各门店、专卖店之间调派,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厂聘用工的工资与奖金由供应商或厂家按月直接发放给其本人,其劳动保险由供应商或厂家负责缴纳,我公司只负责对厂聘用工的纪律和服务进行规范管理。
在我公司经营的供应商或厂家应优先聘用我公司在职员工,缺员确需招聘外用工应经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方可办理手续。
第八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公司培训员工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条款,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合同期满员工提出终止合同以及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支付培训费用。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公司与员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本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生效。一方如有违反,应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我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后,被鉴定为伤残一至四级的,由本人申请,公司负责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伤残五至十级及以上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依本条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规定支付员工医疗补助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十四条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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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