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宁波港强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租赁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港强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租赁的管理工作,规范房产租赁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产租赁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房产租赁是指纳入港强公司及其托管单位管理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场地、居住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等空置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居住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合同租金估价在 2 万元及以上, 办公性用房、商业( 生产) 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场地租赁合同租金估价在5 万元及以上; 且其估价已偏离职能部门拟定的指导性价格, 由公司组织进行招投标;其他情况由公司租赁部门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第三条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拆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特殊项目,需填写特殊项目审批表,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第四条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权属清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租赁项目不予受理: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无法提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2-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房产租赁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出租受理 1、出租人应当向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出租申请(详见附件一《房产租赁招标申请单》),提供房屋出租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出租人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 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予以受理。(二) 发布出租信息 1 、房产出租公告中应当披露出租房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出租房产用途、租金底价、承租人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详见附件二《房产租赁信息发布公告》)。 2、房产出租信息应当在公司宣传栏内、该出租房门面醒目处、股份公司内网或相关地方网站上进行发布。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 7 日,并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3、房产出租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租金底价。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要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可再次发布房屋出租公告或进行竞争性谈判。第三章投标第六条拟参加投标人按照以下情况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3- 提供相关资料: (一) 企业: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④其它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三《房产租赁投标报价单(单位)》(二)个人: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暂住证复印件; ③其它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四《房产租赁投标报价单(个人)》第七条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 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第八条投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第四章开标、定标第九条开标活动在公司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并做好开标监督记录备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 未按规定密封( 包括补充函件)、加盖封口章的( 单位);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 (七)其他违反法规的情形。第十一条开标、报价汇总由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并拟定中标单位(或个人)候选人名单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 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签发向中标单位(或个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或个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 天内,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签订合同,同时签订租赁合同及治安、安全、消防、计生责任承诺书。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是指对拟租赁的房产通过与投标人就租金及租期等进行谈判,以最终确定最优投标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投标人少于 3 家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单位紧急需要的; (三)开、评标过程中因投标书无效导致投标人少于三家的; (四)竞争性谈判必须在公司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实施细则或发生违纪行为的,按照党纪政纪及公司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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