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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措施(关键介绍)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自 8月1日起施行。已于 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 现给予公布 六月七日
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该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 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续)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该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
建立临床合理用血 评价制度, 提升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续)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该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查对。
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 收领、发放工作。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续)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 储血设施应该确保运行有效
全血、红细胞 储藏温度应该控制在2-6℃;
血小板 储藏温度应该控制在20-24℃;
储血保管人员应该做好血液储藏温度 二十四小时监测统计。
储血环境应该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续)
医务人员应该认真实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
依据患者病情和试验室检测指标, 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定, 制订输血诊疗方案。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续)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 , 由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师提出申请, 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 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 , 由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师提出申请, 经上级医师审核, 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 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成或超出1600毫升 , 由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师提出申请, 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 报医务部门同意, 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要求不适适用于抢救用血。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续)
第二十一条
在输血诊疗前, 医师应该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 、方法和风险, 并签署临床输血诊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 患者需要紧急输血, 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 经医疗机构责任人或者授权 责任人同意后, 能够立刻实施输血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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