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一、 实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以便消费者了解和监督。
二、 从业人员工作衣帽整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
三、 确定桌椅整洁后方能摆放餐饮具及食品。餐饮具摆放至客人用餐前不得超过1小时,当餐未使用的应收回清洗消毒保洁。
四、 直接入口食品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专用工具定位存放防止污染。
五、 端菜时手指不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顾客餐具,盛装有食品的菜盘严禁重叠放置。不得面对食品及餐饮用具咳嗽、喷嚏、擤鼻子、闲谈。
六、 发现食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异常、变质,发现餐饮具不洁时,应立即撤回。
七、 餐前检查卫生。就餐过程中及时清扫地面、桌椅垃圾、赃物。餐后集中清扫保洁。随时保持桌、椅、台、地面、洗手池、墙壁、门窗、灯具等清洁。
八、 不得堆放空酒瓶、未使用食品及原料和其他与食品经营无关的杂物。
九、 定期除“四害”。所有外接通道及窗户、通风口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并完好,保持餐厅相对封闭,防止蚊蝇进入。及时清除苍蝇、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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