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买卖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采购钢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工程的地点及名称:
第二条乙方因工程需要,自(公历)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不定时、多批次向甲方采购钢材(涟钢、冷钢材),所需货量约吨。
第三条交易方式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指定作为乙方代表(需附委托书),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订货,有权签收甲方的供货单,乙方对该代表的一切行为均予以认可。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代表可以用订货单以传真或送达形式通知甲方所需采购钢材的具体品名、规格、数量等,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货通知在五天之内将乙方所需之钢材准备好。
3、乙方应当场予以清点钢材数量,核对规格、品名、价格等,核实、确认后在甲方的出货单或供货单上签名,该出货单或供货单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凭证。
第四条钢材的计量方式:螺纹钢、盘螺、定尺拉丝、线材按理计。
第五条钢材的价格:按订货当天涟钢配送有限公司报价为点支理计价为准。
第六条交货(提货)方式:甲方按乙方所报钢材型号、品规、大小负责装好车,所到地的运输费用及卸车费由乙方自理。
第七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甲方所供钢材按乙方所要求的生产、供货。
第八条结算及付款方式:甲方自供货日起垫资一层楼,每层楼,楼面混凝土完工就及时结算给甲方,结完后方可继续报后一层钢材,以此类推。垫资时期为此栋楼封顶及垫资终止全部货款结算给甲方。如未按合同条款结算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结货款5%的滞纳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只能由甲方供货,若乙方更换供应商,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于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付清所有货款,并按所欠货款5%支付给甲方单方面毁约违约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总材料款项及违约金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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