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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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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01228( 颁布时间) 19901228( 实施时间)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0 年 10月 26 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0 年 12月 28 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绿化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包括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等。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 逐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城市绿化应当按规划广植市树中槐和市花石榴。第四条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 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化活动。城市规划、环保、房管、土地、市政、工商、交通、水利、农林、公安等有关部门, 应当协同园林管理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 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绿化建设必须服从绿化规划, 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园林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 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绿化详细规划编制本区绿化规划, 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园林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绿化规划, 报所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 总平面设计应有绿化设计方案, 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 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 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的有关手续。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的面积应为: (一) 居民区、宾馆、饭店、体育场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 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的工厂及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四)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旧城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旧城区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必须安排绿化建设资金, 由建设单位负责绿化。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并由所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验收。第十一条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电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第三章绿化管理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适时对树木进行松土、灌溉、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 及时去除死树枯枝, 更新、补栽树木。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 公园、动物园、小游园、广场绿地、公共草坪、行道树、绿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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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