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10117( 颁布时间) 20110117( 实施时间)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994 年5月 30 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 4年7月28 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 年8月 13 日公布施行根据 1997 年9月29 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4 年5 月 28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0 5年5月27 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 2011 年1月7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四章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 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具有防护功能的其他地下建筑、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及其设备、设施。第四条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第五条公安、发展和改革、城建、规划、土地、城管、工商、税务、卫生、电力、邮电、金融等部门,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第六条在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 人民政府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建设第七条市、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根据战备需要按照规定修建各种类型的配套的人防工程。第八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地上地下统筹兼顾的原则。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分区规划以及专业规划、小区规划、开发区规划应当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第九条人防指挥工程,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修建。人防公用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结合民用建筑(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列入地面建筑项目的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第十条 10 层以上、基础埋深 3 米以上或者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 0 平方米以上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以及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 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有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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