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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26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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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260号)
LT
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2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促进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是指通过加强环保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条 铁路环保工作要与国家环保要求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相适应。坚持做到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铁路环保工作纳入总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环保义务。
第六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保考核评价制度,对环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工作要求,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总公司环保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指标等;
(三)编制总公司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组织开展总公司建设项目环保、水保静态和动态验收报告审查工作;
(五)监督、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污染防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环保新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宣传、培训工作,推动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等;
(七)负责总公司环保统计工作。
第九条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环保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环保工作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环保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环保管理工作。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环保技术推广示范。总公司和所属单位应积极开展环保科研工作,保证必要资金用于实施环保技术改造和环保“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示范及推广。
第十七条 环保宣传。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利用多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环境日宣传活动,积极宣传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环保知识,提高广大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八条 环保培训。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环保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九条 环保监督检查。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保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环保激励。为调动各单位和职工环保积极性,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环保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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