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伦理学司法伦理学教案一、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 1. 伦理学 2. 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 3. 司法伦理学的看法二、关于实践课的方式和安排 1. 电影 2. 主题讨论 3. 读书三、讨论案例: 案例 1: 有妇之夫赵某包养刘某,约定包养期一年,支付费用 20 万元,先付 10 万元,另 10 万元写下欠条。后因赵某一直未按协议给付欠款,刘某便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赵某给付尚欠补偿金 10 万元。在庭审中, 赵某提出反诉,要求刘某返还两年前已给付的 10 万元现金。一审法院认为, 赵某给刘某写的欠条是经济补偿合同, 该合同有效, 故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某补偿款 10 万元。判决后, 赵某不服, 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与刘某发生的两性关系有悖社会公德, 双方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其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受法律保护,故改判驳回原被告双方的本诉和反诉。案例 2: 2002 年女大学生刘云( 化名) 因发错短信至有妇之夫吴海洋( 化名) 的手机上,而引发二人婚外恋情,至刘云怀孕打胎到 2004 年底二人分手前, 吴海洋共赠与刘云巨款 21万。获知消息的吴妻于 2005 年初将刘云告上法庭, 要求确认丈夫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 并要刘云悉数返还受赠财产。 2005 年 12月 13 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经过多次研究、讨论,认为,吴海洋私自将部分共同财产给了“二奶”刘云,侵害金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因此, 侵害金晶权益的是吴海洋, 与刘云的接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金晶要求刘云归还 21 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第二次课:司法伦理学的背景知识引论:问题的提出司法伦理学产生的源起及意义 1. 理论本身来看:两者的密切相关 2. 从现实来看,司法腐败严重,这现法官选拔机制有关。意义: 练就自身的伦理素养: 一方面可以抵御利益的诱惑, 防止腐败; 另一方面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一、法律、道德与伦理(一)法律与伦理关系的历史与理论逻辑 1. 无论是中国的德主刑辅的伦理化法律的历史,还是西方法治思想的历史,都是法和伦理的相互影响、合作和支持的历史。(1 )中国: 和谐伦理精神与“无讼”的法律追求群体本位的伦理原则与“重刑轻民”的法律体系宗族伦理秩序与亲缘“法治”模式等级伦理内核与权利等差的法律精神(2 )西方正义理想与法治追求个人本位与“私权神圣”契约伦理与权利平等 2. 理论逻辑(1 )伦理必然要表现为一个社会的规则系统,法也要以表现作为应有社会关系体系的特定伦理为其使命。法的最终目的是每个个体作为人的应有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而伦理正是通过对人的情感和心灵等人性问题的探讨和对人际和谐条件的研究等来推动人类对自身幸福的合理追求。(2 )伦理为法提供价值前提,法使伦理内容得以展现。人的理性、情感、心灵等人性问题的科学分析, 人的思维方式、风俗习惯、道德传统、价值观念等问题的科学研究为法的形成提供理论前提和价值基础, 是法的统制取得实效的必要条件, 而法正是人性在特定社会得以合理展现的重要方式和保证, 也是特定社会人们的思维方式、风俗习惯、道德传统、价值观念的反映。(3 )而法与伦理这一内在逻辑上的关联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中则表现为: 第一, 伦理习惯孕育了法。法作为文明时代控制人的行为、形成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则体系, 它同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有着很大的区别, 但是大量的资料和研究表明, 法的规则不是一夜之间产生出来的, 而是由原始习惯逐渐演变而来的, 因而,“习惯是一种不仅最古老而且最普遍的法律渊源”。第二, 法与伦理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相对分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的陌生化、偶然化程度的不断加强, 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所具有的强制性和确定性特点使它的作用和功能明显的增强。因而, 法也逐渐从伦理习惯中分离出来, 法与伦理逐渐成为不同的生活秩序。法主要是从个体权利出发强调所有人的权利能够互相并存的界限,它是以确立和谐稳定的秩序为目的;而伦理则是以既存的相对稳定和谐的秩序为前提, 从社会关系的和谐出发确认个体所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但“把法和伦理不单单作为观念上的现象, 同时作为一个社会的实体而加以承认的时候, 我们必须承认法和伦理这两种社会秩序的分化和对立并非是绝对的、超历史的,而是一个历史性的现象。”(二)法律、道德与伦理 1. 相互关系角度的定义(1 )法律即由应有规则系统所决定的特定社会的具体性、规则性、确定性的实有规范的总和。(2 )道德由应有规则系统所决定的特定社会的原则性、主观性、概括性的实有规范的总和”。(3 )伦理体现为应有规则系统的应有社会关系体系应有社会关系至少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自然原因而形成的伦理关系。比如说, 人类由于较长成长期的自然孱弱的特点和男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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