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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为规范学校食堂饮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学校食堂从事餐饮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餐饮部经理、管理人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被学校食堂聘用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由学校后勤服务公司进行基本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学校食堂负责人要及时对在食堂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培训计划安排,组织从业人员分批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并进行考核。
五、卫生知识培训对象包括食堂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以后每年复训一次。
六、卫生知识培训内容包括与从事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卫生知识以及卫生操作要求。
七、学校食堂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做好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考勤和课时登记,并对人员卫生知识掌握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八、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和从业人员,由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进行补训和补考,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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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在学校检查和卫生监督机构检查(或抽查)中发现卫生知识培训不合格者或无故不参加培训者,将依据学校奖惩办法对当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处罚。
十、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授课人、考试试卷及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勉县第三中学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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