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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追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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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连霍线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措施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潼西改扩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潼西改扩建项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实现,根据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企业《工程质量创优实施方案》和西潼改扩建项目管理处《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质量控制实施意见》要求,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三条 潼西改扩建项目实施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和全体工作人员参与“三全”模式,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 建立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档案,使参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严格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认真负责。设计单位对全线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本协议段施工质量负责;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对签认工程质量负责;管理处对全线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管理四处长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关键责任人,总工程师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质量科安全科长、项目组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设计院院长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关键责任人,总工程师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和设计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为质量管理关键责任人,副总监理工程师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长、专业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驻地办高级驻地为质量管理关键责任人,副高级驻地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专业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中心试验室对出具试验标准和检测数据真实性负责,中心试验室主任是关键责任人,副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专业工程师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质量管理关键责任人,总工程师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质检部部长为质量管理直接责任人,各工区和专业分包队责任人、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为现场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因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填补本质缺点,或结构物坍毁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和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事故。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通常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十三条 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含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组成质量问题。
(一)施工过程质量检测某项技术指标达不到规范要求,如混凝土试块强度低于设计标号、放样位置偏差超出许可误差等。
(二) 施工原始资料不齐全或资料可靠性差,造成工程质量不能评定。
(三)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需采取一定补救方法,才能达成质量标准,如混凝土工程出现空洞,路基填方出现翻浆等。
(四)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按规范操作造成工程质量缺点,如混凝土振捣不密实等。
上述条款经重新检验不合格者,按通常质量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通常质量事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含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事故。通常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 一级通常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二)二级通常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三)三级通常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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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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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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