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拆除整改标准
“大棚房”拆除整改标准
“大棚房”拆除整改标准
“大棚房 ”拆除整改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康健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127 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康健
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 [2015]72 号)有关规定,制定 “大棚房 ”拆除整改到位标准如下:
(俗称 “耳房 ”)。操作间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能超过 15 平方米。
,不能具备任何居住条件、不能存在任何具备生活功能的设施。
,但为生产需要,可在单栋种植大棚内,使用透水砖铺设一条不宽于 60 厘米的便道。
,不得大量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也不得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
,不能建设围墙、围栏等与公共区域相隔离的设施;整个农业大棚项目四周不得建设封闭式围墙。
“大棚房 ”拆除后必须场清地平,并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的,应立即予以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
6 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经营性粮食
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在、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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