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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当代公务员
回避制度的认识
专业班级:人力1101
姓 名:国梁
学 号:3
[摘要]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回避制度从东汉正式建立,南北朝市普遍实行,唐、宋时期日趋严密,到了清代,已经形成了包括职务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回避在的完整的回避制度。但回避制度发展到现在,回避制度在现实中却很少用于实践,对于什么利害关系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回避围窄。本文综述我国当代公务员回避制度,然后阐述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使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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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务员 回避制度 回避容 制度缺陷 完善措施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容
所谓回避制度,就是为保证有权机关公正、严格执法,当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一定利害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围和程序,使其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容上看,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分为: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旁系血亲关系以与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与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但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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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与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与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旁系血亲关系以与近姻亲关系的,以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与问题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
2005年我国颁布的《公务员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这些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有关公务员回避的措施,为推动我国公务员秉公执法,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公正廉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日趋完善,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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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而且适用围主要限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程序中很少有公务员回避的规定。此外,虽已出台有关公务员回避的专项法规,但现行规定过于概括、简约,往往只规定公务员在执行某项公务时应当回避的原则,而对回避的具体程序与法律后果等未作出详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回避的围和种类不够全面。对于回避的围,目前主要回避亲属关系中的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旁系血亲关系以与近姻亲关系。对于回避的种类,我国刚出台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没有对公务员离任回避作出明确的规定,未能真正做到通过“进、管、出”三个环节来对公务员履行职务加以全面限制。
三,回避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首先,对回避理由的规定不够具体、过于简单。现有立法对公务员回避理由的相关规定,基本重复了《公务员法》第68条和70条的容,对于“亲属关系”给出了限制,而对于“利害关系”的界定与围,《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法律法规均未给出详细的规定,一旦行政机关在解释中出现偏差或者失误,必将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次,对回避程序的规定不够详尽。现行法规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以与公务回避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而对该程序启动和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提出方式和时限、举证责任、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决定方式、决定时效、公务员回避后继任人的确定等一系列程序性事项基本未作规定,这必然会降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效性和操作性。再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公务员未回避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消或可更正无明确规定;对公务员违反回避程序时所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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