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康健,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轩超群与被执行人宫继成、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号:】,贵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财产,即: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王刚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祈求事项:
及时中断对异议人房产(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执行,涉及强制进行评估和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康健与被执行人王刚双方经中间人俞保华简介于6月26日订立《契约》一份,商定被执行人王刚将其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新建未装修楼房出售给异议人,共计面积252平方米,该楼房与王刚自用楼房相邻,且房屋构造独立,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人民币300,000元,当天,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王刚付清了所有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异议人,之后异议人对该楼房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后由于被执行人王刚超面积建房,导致双方未能办理变更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某些或者所有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所有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在贵院查封系争房产之前就已经订立了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付清所有房款并合法占有楼房至今长达八年以上,贵院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刚自有位于赵元前街32号东边两间上下三层房产时将异议人财产也列入评估拍卖范畴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异议,请及时中断对上述财产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10月23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可以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订立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所有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商定支付某些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规定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因素未办理过户登记。
四邻证明
本人王强家住安徽省谯城区赵元前街30号,与康健家相邻,现特此证明王刚于6月将其自家空地上新建两间上下三层楼房卖给康健,并由康健装修居住至今,本人对此没有异议。特此证明。
证明人:
10月21日
四邻证明
本人 家住安徽省谯城区 ,与康健家相邻,现特此证明王刚于6月将其自家空地上新建两间上下三层楼房卖给康健,并由康健装修居住至今,本人对此
执行异议申请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