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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辨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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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辨析.doc故意伤害(致死)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辨析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与被害人何某某系同村村民。2011年5月24日傍 晚,李某甲与何某某发生口角。2011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与 何某某在镇某环路上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李某甲持尖刀向何某某头 部、胸部、臂部、腰腹部等部位捅刺数刀,后又抢得何某某所持木棍击打 何某某。期间,李某甲之弟李某乙闻讯赶到现场,持自带木棍与李某甲一 同无节制地殴打何某某头部和身体,致木棍断裂,何某某倒地不动。被害 人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多器官功能衰竭,多发伤,腹部开 放性损伤,小肠破裂,脾被膜撕裂,左肾破裂,头外伤,左上肢开放性骨 折,多发皮肤裂伤,失血性休克等。经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 前臂槎动脉、脾脏、肾脏、肠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当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让李某乙报警,并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带至 派出所接受询问。2011年6月1日,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甲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执行逮捕,李 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二、分歧意见
对李某乙行为的定性,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 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并且事后主动报警。鉴定结论证 明被害人死亡系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与李某乙的行为没有 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的行为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
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明知持木棍无节制击打被害人头部可能会致被害人死 亡,仍然实施该行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虽然李某乙的行为与被害人 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李某乙的殴打行为加重了被害人的伤情。并 且,犯罪嫌疑人李某乙与李某甲系共同正犯。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 全部责任”的原则,仍应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法理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乙的行为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
(一)犯意是区分故意伤害(致死)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切入 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行为相比较,两者在主观方面都是 故意,客观方面行为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并且最终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的结果。再加上行为人供述时可能避重就轻,将杀人故意说成伤害,或者 基于其他原因,将伤害故意说成杀人故意,这进一步加重了两罪名在区分 适用上的困难。
虽然故意伤害(致死)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着如此之多 的共同点,但就刑法罪名的归属上,故意伤害(致死)罪仍旧属于故意伤 害罪的基本范畴,致人死亡仅仅是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间接故意杀人与 直接故意杀人相对,同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范畴。因此,在刑法理论上,故
意伤害(致死)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着构成要件上的本质区 别。
在犯罪客体方面,故意伤害(致死)罪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但其犯罪客体仍然是被害人的健康权。而(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 是他人的生命权。在犯罪客观方面,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行为人实施了 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 他人生命的行为。在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行为人对损害 被害人健康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但是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持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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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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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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