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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固定资产.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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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答: A 、纳税人如果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属于 2004 年7月1 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根据财税[2005]28 号文件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4 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 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 并确已使用过,3、销价不超过原值。 B、纳税人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企业: 仍执行财税[2002]29 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 2002 】第 029 号发布时间: 2002 年 03 月 13 日状态: 有效财税[2002]2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 , 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售价超过原值的, 按照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售价未超过原值的, 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本通知自 2002 年1月1 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二年三月十三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2007-04-09 12:59:12 |来源:中国税务网|作者:瑞鑫工作室|[会员收藏] 问: 有关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在财税[2002]2 9 号下发后, 有一期《中国税务》杂志中“钟税官信箱”就此问题、此文件做过专门解释,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售价不超过原值,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的资产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收入按财税[2002]29 号文件减半征收增值税。就此项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在对政策的理解上不一致,造成有些税务机关全部按 4% 减半征收执行。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 9 号) 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 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无论其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一律按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售价超过原值的, 按照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售价未超过原值的, 免征增值税。旧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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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