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孔验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钻孔质量验收管理,切实掌握瓦斯抽放钻孔、排放钻孔、预测、效检孔等钻孔真实状况,防止浮现弄虚作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通风副总及有关人员为成员钻孔施工验收和监督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通风副总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技术副总 通风科、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有关人员
二、钻孔验收普通规定:
1、穿层抽放钻孔、本煤层超前钻孔、本煤层顺层钻孔,由现场施工负责人、安检员、瓦检员、防突员负责验收。
2、排放钻孔、预测、效检孔由现场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防突员负责验收。
三、钻孔施工地点必要悬挂施工牌板。牌板内容涉及地点、编号、孔号、钻孔类别、孔径、方位、倾角、孔深。
四、钻孔必要按设计参数进行施工,施工深度不不大于设计深度,顶、。
五、钻孔施工必要有现场记录,记录由现场施工人员负责。记录内容涉及地点、孔号、孔径、方位、倾角、孔深、钻孔煤岩状况、瓦斯状况等。
六、每个钻孔施工结束后,在抽取钻杆时,施工人员必要告知验收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属实后并在验收登记表上签字(跟班矿领导必要签字),缺少一人签字,该孔不予结算工资。
七、验收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现场施工负责人交施工单位,一份交通风科保存并作为结算工程款根据。
八、每班结束后,施工单位必要将施钻状况报告调度室。
九、施工单位、各业务部门、调度室必要建立钻孔台帐,台帐内容涉及地点、位置、孔号、方位、倾角、孔深、孔径、钻孔煤岩状况。
十、未按设计施工、施工不到位钻孔不予结算工资。(特殊状况经分管领导批准除外。)
十一、矿验收领导小组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施工单位、验收单位、施工人员、验收人员责任。
十二、封孔规定:穿层钻孔封孔长度不不大于5m,顺层钻孔封孔长度不不大于8m。
十三、抽放钻孔实行挂牌管理。内容涉及施工地点、钻场编号、孔号、方位、倾角、孔深、孔径、施工负责人、验收人员、施工时间、抽放时间、抽放负压、浓度等。
十四、各单位要妥善保存施工记录,在月底结算时以便核查。
十五、每月26日前,通风科将施工单位施工钻孔进尺进行记录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作为施工单位结算工资根据。
十六、如下状况钻孔不予验收:
1、施工现场未悬挂钻孔施工牌板、未悬挂孔号牌施工,施工后未悬挂孔号牌或编号与设计图纸不一致。
2、未经安全员、瓦检员、矿验收人员验收,或安全员、瓦检员、矿验收人员不在现场,施工单位自行开钻、退钻。
3、施工现场未标注打钻中线,无度量工具,当班钻孔不予验收。
4、不按办法或设计规定进行施工、封孔;封孔后进行合茬抽放漏气或顺层钻孔未进行暂时封堵。
5、无特殊状况,孔位、钻孔倾角、方位角、孔深等任一项超过如下规定:孔位标定超过±50mm,倾角超过±1°,方位角超过±1°,钻孔深度不大于设计深度。
6、封孔长度不符合规定:岩孔封孔长度不不大于5m,煤孔不不大于8m。
十七:其她规定:
1、钻孔施工现场内必要在距钻孔1m左右上方处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2、钻孔施工前,施工单位必要按办法规定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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