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济南佳宝乳业
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
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且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俩部分。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
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
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
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
1、 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
产保值增值。
2、 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运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1、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 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二、 对外投资
第六条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 短期投资壹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考虑本公司现阶段实
际情况,公司现阶段不进行短期投资。
2、 长期投资壹般包括:
1) 出资和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 和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 以参股的形式参和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运营。
第七条 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1、 资计划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分离。
2、 负责证券购入和出售的业务人员和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3、 证券保管人员和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4、 参和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5、 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且尽可能由
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
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1、 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2、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运营的需要,需于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
资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1、 公司财务部协同企审部确定投资目的且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2、 公司企审部于充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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