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7220—1998】
前 言
为贯彻执行《公共场合卫生管理条例》和GB 9663~9673、GB 16153~1996《公共场合卫生原则》,加强对公共场合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原则。本原则是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配套监测规范。
本原则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行。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原则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原则由卫生部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开展公共场合卫生监测技术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公共场合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原则
下列原则所包括条文,通过在本原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原则条文。本原则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原则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原则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原则最新版本也许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合卫生原则
3 定义
本原则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合卫生监测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指公共场合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合经营单位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拟定与否发放卫生允许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合经营单位在获得卫生允许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允许证之间一段时间内所进行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状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选取
4.1 选点原则
4.1.1 空气质量(涉及物理因素)监测点(如下称监测点)应选取在公共场合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当考虑现场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 拟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办法。
4.1.5 采样时应精确记录采样现场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4.1.6 公共卫生用品采样点应选取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部位。
4.2 监测点数目
4.2.1 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合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合分别设立数量不等监测点。各类公共场合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合监测规定。
4.2.2 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5%计算。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品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单位,各类物品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5 监测频率和样品规定
5.1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
空气监测应当监测一天,每日上午、下午和晚上各采样一次,或者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二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2 经常性卫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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