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省司法厅《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及市司法局《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司法局成立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二、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及职责 (一)2012年1月1日前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由区司法局(以下简称我局)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接受我局的年度检查考核。 (二)我局负责对辖区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按要求上报市司法局进行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分所)考核等次的评定。 (三)辖区各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按照我局法律服务科(市律师协会联络组)2012年2月22日下发的《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三、检查考核及自查的重点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六)履行义务的情况。 具体检查考核标准按《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见附件4)中的“二、检查考核内容”执行。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具体评定标准按《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见附件4)中的“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执行;
五、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区司法局报送本所2011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查评分表;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纳税凭证(可以是税单,也可以是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指相关证书或者有关文件); (五)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提交审计报告或能够证明已交纳有关基金的证明材料); (六)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提交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八)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九)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全所参加年度考核的执业律师执业证。 六、检查考核程序 (一)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检查考核内容”的规定,我局到所属律师事务所(分所)进行检查。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向我局报送本单位2011年度执业情况和对本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情况报告及所需材料。
(三)我局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分所)2011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评定考核等次,并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将在市司法局网站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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