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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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单位名称: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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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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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时间: 年 月 日
建档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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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本档案,并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档案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分类记录,并做到相关内容及时、真实、完整,不漏项、缺项,无逻辑错误。
三、建档时,统一用炭素水笔填写,做到字迹工整,不得随意涂改,有时间项目的,一律填写到日。
四、本档案按法定要求,至少保存两年。
五、未依法建立本档案的,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单位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许可证号:
资料目录
序号
资料名称
件数
页数
1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ى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图
4
经营场所方位布局图
5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健康证复印件
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
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9
卫生自查记录
10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登记表
11
清洗、消毒情况登记表
12
客用物品更换(一客一换)登记表
13
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档案
1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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