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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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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爱农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 型职业农民,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农业 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 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人发〔 2015 〕3 号 )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通知》 (渝农发〔 2017 〕 150
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 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水 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 会服务型三类。本办法只适用于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进行的认 定,对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登记制度。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 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垫江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县 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委、县财政局、县教委、县人力社保 局、县林业局、县供销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新型职业农 民认定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在县农委 ), 由县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县农 委科教与市场信息科、 农广校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负责受理申请、 审核认定、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 认定事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新型职业农民应热爱农业, 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遵纪守法,诚信生产经营。
(二)年龄在 18— 60 周岁,身体健康,有适应农业职业要求 的劳动能力,有志于投身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者。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认定为高级的原则上有高中、中 专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相应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所需要的一定专业知识和生 产技能,参加过重庆市范围内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结 业证书。
(五)具有三年以上生产经营实践,或在一定范围内被公认是 土专家、田秀才。
(六 )环保要求: 养殖场 (不含水产养殖 )建在非禁养区, 粪污处 理达标排放,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种植业必须实现化肥农 药“零增长”目标,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秸杆还田,禁止秸杆 焚烧。白色垃圾和投入品包装物回收率达 100% 。
第六条 认定标准
(一)初级
1. 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 其生产的科技水平、 经营管理 水平、单位面积产量和实现的经营效益明显高于周边同类项目其 他一般农户的水平;
2. 一个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的项目, 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 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 2 倍以上;
3. 具有实现其经济收入目标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 (见附件
5)。
(二)中级 1.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高于初级。一个新型职业农民生产 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 到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 倍以上;
2 .生产经营规模:同类生产经营项目,比初级的扩大 1 倍
以上 (见附件 5)。
(三)高级 1.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高于中级。一个新型职业农民生产 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 到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 倍以上;
2 .生产经营规模:同类生产经营项目,比中级的扩大 1 倍
以上 (见附件 5)。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自愿申请。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申报原则,符
合本办法规定且自愿参加认定的职业农民从垫江农业信息网
(/) 或 垫 江 县 农 业 委 员 会 网 站 () 上自行下载填写申 请审核表。申请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的下载《垫江县新型职业 农民认定申请审核表》 (附件 1) ,申请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的下载 《垫 江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审核表》 (附件 2) 。《垫江县新型职业 农民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本人照片 (一寸 3 张 )、本人身 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学历证明、土地流转合同 (或承包经
营权证 )、职业资格证以及生产经营业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乡镇 (街道 )农业服务中心 (或畜牧兽医站 )进行初审。
第八条 乡镇初审。 乡镇 (街道 )农业服务中心 (或畜牧兽医站 ) 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个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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