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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司法赔偿的确认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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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 .页脚. 国家赔偿中司法赔偿的确认问题探析我国赔偿法将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也即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即侦查、起诉、审判等) 的过程中, 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 由国家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的赔偿。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主要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错判, 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 使用暴力或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等的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主要是人民法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损害, 以及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促使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包括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和执行工作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必须经过确认程序,才能进入司法赔偿程序,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的是以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赔偿确认工作的一些问题。一、关于司法赔偿确认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受理范围问题所谓确认案件, 就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就请示人提出的某一司法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权并造成法定损害事实进行的司法审查。哪些案件属于确认案件, 哪些不是, 当事人提起确认案件应符合哪些条件, 这些都属于确认案件的立案标准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赔偿解释)。以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有四项: 一是违法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如违法罚款、拘留;二是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页脚. 采取保全措施错误;三是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如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 四是违法造成人身伤害。如以暴力殴打致人伤亡等。赔偿请示人对以上四种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确认, 被要求机关即法院) 不予确认的, 赔偿请示人有权申诉。但并非申请人一经提出就一律要进入确认程序,这里涉及一个视为已经确认的依据问题, 依据最高法院赔偿立案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视为已经确认。 1 、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经纠正的,纠正的法律文收视为对原侵权行为的确认。如执行中查封了案外人财产,案外人提出异议后, 裁定解除了查封, 解封裁定书视为对原来查封裁定违法行为的确认,造成案外人损失的,不用再申请确认而直接申请赔偿。 2 、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等决定,当事人对这些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定、决定视为已确认依据, 造成损失的可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3 、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提出后或自行发现后已依法予以纠正的, 纠正的行为也视为对原来错误执行的确认,造成损失的可直接申请国家赔偿。以上几种视为确认的情形均不用进入确认程序, 而可以直接申请赔偿进入赔偿程序。确认违法程序和赔偿决定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两者有密切关系, 确认工作是赔偿工作的基础、前提, 赔偿是申请确认的目的。凡是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司法行为如查封或执行等违法, 损害其合法权益, 而侵权法院认为不违法的, 均可申请确认。. .页脚. 是:( 1 )正在诉讼过程中的确认,由正在审理有关案件的审判业务庭负责确认。如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主体、被追加当事人提出异议的, 由执行庭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异议成立的, 应裁定撤销原裁定。又如民事诉讼中对豪迈事诉讼行为进行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 复议的结果属于确认依据, 如撤销了, 就是确定原来罚款行为违法,引起司法赔偿程序。( 2 )诉讼活动已终结的,申请人请示确认违法的,由立案庭立案后由审判庭进行确认。当事人提起司法赔偿确认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法院司法行为侵犯他的合法权益,造成他的损失。(2 )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不予纠正,即是否违法侵权处于未确认状态。(3 )司法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 )必须是案件终结以后才进入确认程序。综上所述, 司法赔偿确认工作范围只能对法院本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而不能对公安、检察等机关的职务选课否违法进行确认(由本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进行确认)。审判监督庭办理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权限是: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 相关的诉讼活动已经终结的, 或者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且相关诉讼活动已经终结的,赔偿请求人要求法院予以确认的由审判监督庭办理。二、. .页脚. 确认案件应用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法律无明确规定, 它既不是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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