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诲学时认定原则
(一)参加由市人社部门举办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考试合格者凭《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诲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24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专业或执(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合格证,凭有关文献和关于证书,每项计2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各继续教诲基地举办继续教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关于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凭举办单位发放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诲,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未毕业,但单科结业,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参加全国高等教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15学时。
(六)参加经所在单位承认业务考察、专项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订立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七)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学术会议,需递交参加讲座、会议有关证明材料,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10学时;全国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8学时;省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6学时;市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4学时。
(八)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刊登论文,签名前3名作者按如下原则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0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专业刊物每篇计算30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20学时;具备国际原则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每篇计20学时;市级学术刊物每篇计10学时。
(九)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授予创造专利,签名前3名专利权人每项计30学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签名前3名专利权人每项计20学时。
(十)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签名前3名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签名前3名获奖者每项计50学时;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签名前3名获奖者每项计40学时。
(十一)承担国家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认定5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认定30学时;承担省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认定40学时, 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认定20学时。在继续教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课题管理部门下发文献、课题申请表、开题报告、课题阶段性检查材料,课题结题还应提供结题报告、结题证明等。
(十二)为本专业继续教诲活动提供教学,凭继续教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可获得所授学时2倍学时。
(十三)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50学时原则认定本人继续教诲学时。
(十四)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举办内部业务(岗位)培训,经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学时。
花全开,意味着就要开始凋落;月全圆,就代表着要开始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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