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60406( 颁布时间) 20060506( 实施时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 2号( 文号) 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二 00 六年四月六日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二 00 六年五月六日起施行。二 00 六年四月六日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创建生态市、园林城, 促进公园事业发展,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社会公益性公园的日常管理保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 保证公园景观、设施、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二)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三)养护管理绿地,保护古树名木和园内文物古迹。(四) 负责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 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 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及社会团体、个人认养动物工作。非社会公益性公园由所有人或者法定管理者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工商、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将社会公益性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对于免费开放的公园,落实专项资金, 保证公园绿地的维护管理经费,确保公园绿地维护和管理的正常运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筹集公园的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并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公益性公园。第五条对在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确定本市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做到布局均衡,类型齐全,功能完善。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由市规划、旅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拟建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规划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公园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 改变公园用地性质和公园功能。第十条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商服网点及其他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的公园内游乐设施和商服网点,按合同有关约定履行。第十二条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 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或者管理者同意, 其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 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第十三条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 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第十四条公园应当每天开放, 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关闭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公告。第十五条公园内的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应当采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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