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 - 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88 年3月1日关于发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计标〔 1987 〕 1140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4 〕 305 号文的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 — 87) 为国家标准, 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后, 现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4 — 83) 中有关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和选择混凝土配制强度的有关条文自行废止。该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4 〕 305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十二个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对全国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和有关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及系统的试验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在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和进行试点应用后,经全国审查会议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为四章和五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等。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 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 条为了统一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方法, 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确保混凝土强度的质量,特制定本标准。第 条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强度的检验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第 条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注: 对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TJ10 — 74) 设计的工程, 使用本标准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将设计采用的混凝土标号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时的配制强度也应按同样原则进行换算。第二章一般规定第 条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划分. 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符号 C 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以 N/m ㎡计)表示. 第 . 2条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对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 150m m 的立方体试件,在 28d 龄期, 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 强度低于该值的百分率不超过 5%。第 条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 一个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施工现场的现浇混凝土, 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 每个验收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第 条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 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对零星生产的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或现场搅拌的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非统计方法评定。第 条为满足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混凝土强度评定的要求, 应根据原材料、混凝土生产工艺及生产质量水平等具体条件, 选择适当的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强度可按照本标准附录二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第 条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 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 控制混凝土质量。可按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确定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第三章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第 条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 100 盘,但不超过 100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注:预拌混凝土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上述规定取样。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抽样检验。第 条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一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三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二、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似的 15% 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三、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 15%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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