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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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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 利用土地资,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 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 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住房和城乡规划 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 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 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 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 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 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 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心 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 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 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㈡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由乡镇规划 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管理等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按法 定程序报批。
㈢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 构会同国土资管理机构提出选址、设计方案推荐和用地意见,报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兼顾、相 对集中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民建房规划,重点规划居住户

10户以 上的新型农村住宅小区。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按规划执行。其他 农村农民建房,允许“一户一宅”建设,但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 推介房型或推介房型的改进型建房,偏远村庄不宜集中建房的地 方,农村村民可以根据当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在原址拆旧建新或 者另外选址建房,建筑方案经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 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农民建房的报批及管理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并按照规 定程序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在规划区以外的,只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环保、河道(流)、滩地、公 路以及电力、旅游(柴埠溪旅游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和通讯等设施 控制范围的,应当进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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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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