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
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福建省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和《福建省定价目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
中居住和照料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养老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 护理费、 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一) 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位费服务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含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励费和
社会保障支出)、公用费支出(含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
日常运行支出费用) 、入住老年人生活、 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以及其他正常运
行费用支出。
床
(二) 护理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护理费服务成
本包括: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含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励
费和社会保障支出) 、护理器械和护理耗材购置费、 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
训费等。
(三)伙食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营养餐食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 其他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所收取的费用。
代办和特需服务等有偿服务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药卫生服务的, 必需持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其收费按照相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或经卫
代办服务和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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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 依法登记备案的法人、其它组织、 个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二) 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并运营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普通床位费、导价管理; 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收取,并保持相对稳定。
护理费实行政府指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
(三)其他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综合养老服务组织等)所提供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
鼓励各级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 具体养老服
务收费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发改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策, 制定我省养老机
构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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