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工作手册
第一章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摘要)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
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 6
四、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7
第二章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8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8
二、工程监理制度 9
三、见证取样制度 11
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13
五、质量保修制度 13
六、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6
七、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7
第三章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20
一、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要求 20
二、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要点 20
三、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表 24
第四章质量管理基本工具和方法 25
一、数据处理和数理统计基本方法 25
二、QC小组活动 27
三、排列图 27
四、因果图 29
五、关联图 30
六、直方图 32
七、PDCA循环 36
第五章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45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5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50
三、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评定标准 51
四、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则 54
第六章优质工程创建 55
一、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的规模标准 55
二、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的申报条件 58
三、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的申报资料要求 61
四、优质工程评选中可一票否决的质量问题 66
五、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申报程序 66
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施工质量部分)
第一章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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