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人职员作纪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影响,采取任何方法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需招标项目同意或决定不招标;不得将必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时间紧迫和安全播出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中相关机构选择、投标人和评标人员确实定或中标结果;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设备和生产厂家、供给商;不得干扰、限制、阻碍招投标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同时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对管辖范围内招投标工作纪律实施情况负全责。违者,不管有没有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
二、监督部门工作纪律
企业审计监察部门作为企业招投标监督部门,应该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推卸监管职责或超越其授权推行监管职责;不得出台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或政策要求;不得拒绝受理包含招投标投诉和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责任人;不得泄露包含招投标工作多种保密事项和资料。违者,不管有没有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
三、招标主办部门工作纪律
招标主办部门不得违反核准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工作;不得泄露参与投标其它投标人;不得采取非竞争机制或降低资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违规确定中标人;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和中标单位签署协议;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或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经过资格预审(入围)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将当地域、本行业颁发奖项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不得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不得接收投标当事人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招标活动;不得泄露标底或其它任何包含招标投标工作保密资料;不得对评委组员作任何带倾向性提醒;违者,不管有没有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
四、投标人工作纪律
投标人不得买卖、转让、出借、出租、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帐号、设计图签、图章;不得许可她人以本企业或本人名义参与投标活动;不得采取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报价、行贿等任何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违反投标文件承诺内容实施工程和提供设备。不得私自向评委递交材料、耳语或暗示,如有疑问,须举手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讲话;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问询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意在影响评标结果活动。对评标人员就投标文件中相关问题问询,投标人应给予认真回复或澄清,关键或复杂问题回复后,需递交书面资料,并经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签署,该资料将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违者,将取消在我企业投标资格。同时我企业有权提请公开曝光。对触犯刑律,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五、评标人职员作纪律
1、按时参与评审工作,服从评审活动日程安排,不得无故缺席、迟到;
2、在招标活动中,评标人员应客观、公正、廉洁地推行职责;不得使用没有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和投标供给商有利害关系,必需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措施确实定、和评标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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