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有关合同订立行为,减少因合同订立、履行不当导致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合同及其她合意性法律文书(如下统称合同),合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重要涉及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科研、征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订立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筹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其她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详细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订立合同步,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详细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重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订立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依照法制机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和发现问题进行调查解决;
(八)负责合同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关于文献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顿、移送。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七条、订立合同普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照合同标物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详细规定,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订立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状况、股权构造、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名誉、以往信用状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备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人员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根据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内容详细规定,做到标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按格式合同规定拟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关于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不得订立合同。
第八条、以政府办公室名义订立合同,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关于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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