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讲义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新的《国家赔偿法》共6章 42条,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程序。1、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它要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对相对人来说, 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 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说, 国家赔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涵盖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所以, 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国家约 80% 的法律法规, 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的, 因此, 在国家机关中, 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最直接、最广泛、最经常。如果他们违法行使职权, 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负面影响也很大。所以,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在行政赔偿中, 行政机关的致害行为包括两类: 一类是具体行政行为, 一类是事实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国家只对这两类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赔偿范围。 2、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由于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但国家是抽象的政治实体, 受害人不可能直接请求抽象的国家承担具体的赔偿义务, 这就需要有一个义务主体来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 这个义务主体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所以, 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具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 它代表国家接受国家赔偿请求, 参加国家赔偿程序, 支付赔偿费用。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基本采用的是谁致害, 谁负责的原则。即实施侵害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负责赔偿。 3、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的方式, 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由于损害的性质、情节、程度不同, 赔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我国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适用的标准。由于国家侵权损害的类型多种多样, 损害造成的结果也各不相同,设定一个计算标准尤为重要。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其赔偿标准大致有如下三种: ⑴惩罚性标准。侵权主体除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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