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的工作范围包括日常工作和加班( 包括其他由单位组织的活动), 同时包括上下班途中。但我认为基于人身生命无价的原则,应该同时支持两种赔偿。以前见过类似的案例, 工伤后社保中的工伤保险赔了, 另外上的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应赔偿。但侵权人和社会保险是否双重赔偿确实有些模糊附相关论文一篇交通事故中劳动者的工伤与损害赔偿 2004 年5 月份前后, 国家连续颁布实施了三个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分别是 2004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2004 年5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 2004 年5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联袂出台, 不是偶然的, 而是呼应了新一届政府强调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 和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 1 巧合的是, 笔者最近接触到了一起交通事故工伤案件, 与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均直接相关。该案大致如下: 某公司的员工韩某和李某受公司指派,于 200 4年4月24 日驾驶公司车辆出差, 2 途中车辆撞上公路隔离栏, 车辆损坏严重, 三人也不同程度地受伤, 其中李某的伤势严重, 可能致残甚至死亡。道路交通执法部门认定, 此次交通事故系由驾驶人韩某操作不当所致, 韩某应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该公司请求提供相关法律意见。该案情节无论如何说不上复杂, 但是, 围绕着相关各方的人身、财产损害及赔偿, 可以问出许多问题, 而且似乎都不是易于回答的, 这些问题主要为: 1. 两名员工所受的人身伤害, 并非发生在工厂、办公室等人们通常理解的劳动或工作场所, 而是发生在出差途中, 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 驾驶者韩某操作不当, 如系过错, 其人身损害是否不属于工伤, 相应地, 用人单位或法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3.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之后, 是否仍需承担员工人身伤害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 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 对公司车辆、高速公路隔离栏等财产损害是否仍须承担责任? 5. 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 是否需要对毁损的高速公路隔离栏等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6. 李某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 如果驾驶者韩某有过错, 是否可以同时向韩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这些问题, 涉及工伤、交通安全等立法中所采用的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等法律方面。针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这些法律方面, 本文试图作一些简要分析和论述。这些法律方面, 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论述不奢求为人完全认同, 只求暴露问题, 并尽可能摆明相关的意见, 以使有兴趣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 有所参照。第二部分工伤及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一. 工伤概念工伤, 也称职业伤害,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工作、执行职务相关的活动, 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 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疾病等。简言之, 工伤即“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工伤保险是劳动法上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二. 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理论依据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 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不仅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 而且是指以过错做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侵权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简言之, 有过错, 有责任; 无过错, 无责任; 过错多大, 责任多大。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般归责原则。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 它是指若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侵害是由加害人所致, 而受害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该原则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3. 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 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4. 公平责任,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 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 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 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其实质是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益案件, 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4 当前,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 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谓工伤赔偿的无过错原则, 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 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 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 而不管劳动者个人是否有过错。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 加重了雇主的责任,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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