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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第五章 都市圈用地布局
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九章 环境卫生
第十一章 城市交通
第十三章 城市能源
第十五章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
第十七章 市场建设
第十九章 城市防灾
第二十一章 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 城市发展目标
第四章 城镇体系
第六章 主城与社区建设
第八章 环境保护
第十章 园林绿地与风景旅游
第十二章 对外交通
第十四章 城市水源、供水和排水
第十六章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
第十八章 蔬菜、副食品基地
第二十章 主城近期建设与中期安排
第二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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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指导在本世纪末和二十一世纪初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实现把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现代化城市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特编制1996---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条 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一)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重点控制城市中心地区的人口规模。协调城市群的发展,实现市域围大、中、小城镇的有机结合;
(二)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城市发展的同时,努力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人口的合理分布;
(三)坚持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控制环境污染,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建立与城市和人口发展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科学和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传统街区,弘扬优秀的城市文化传统,充分体现山城和江城的特色。
第三条 1983年编制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和1990年的调整规划,是本次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它所确定的城市结构形态、城镇体系发展战略与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对市十多年由改革开放带动的城市高速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原规划实施存在着旧城开发强度过大,新区建设力度不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城市居民的需求不相适应,城市污染较重,绿地面积不足,山城风貌特色减弱,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性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城市规划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要求,如何适应设立直辖市后的新形势等问题。
第四条 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完善城镇体系,开拓新有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建设适应山城特点的交通运输体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生态系统,保护历史文化和山城、江城的历史环境风貌;加强以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为主要容的城市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作好城市的防洪、消防、人防、防治危岩滑坡等城市防灾部署。
第五条 修编的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期限为1996年-2020年,其中,近期建设期限至2000年,中期安排期限至2010年。远景展望到下世纪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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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规划按三个空间层次划分:主城: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钓鱼咀、道角,面积约600平方公里,是城市化水平较高、城市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
都市圈:东起迎龙、南,西至山、白市驿,北起北培、两路、鱼嘴,南至西、一品,面积约2500平方公里。
市域:直辖市行政辖区围,。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围同都市圈围一致。
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围从事各项城市规划编制、进行规划管理和开展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匀应执行本规划。
规划区以外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大型厂矿、跨区县建设工程,重要的能源、交通、国防工程,涉外工程和易燃、易爆等涉与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重要的工程管网设施等,以与其它不在规划区围,但属于国家规定须纳入的用地容,视同规划区围纳入管理。
本规划对市域围的城镇体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都市圈以外的各城镇规划区,由各自的城镇总体规划具体划定。
第九条 本规划图件由《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与其附件和各种规划图纸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规划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具体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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