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doc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摘要: 多年来, 环境污染案件频发, 人们对环境问题投入更多的关注。《刑修(八)》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对于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迈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应当注意到目前对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仍有改进的空间。立法上的缺陷、刑罚处罚较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少等问题, 使得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恃无恐, 因而对于环境犯罪的立法的完善已迫在眉睫, 通过明确严格责任的原则、引入危险犯等概念, 加强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威慑力,并且通过合理适用罚金刑从经济根源上减少环境犯罪, 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关键词: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危险犯;罚金中图分类号: D924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4379- ( 2015 ) 29-0106-02 作者简介: 王瑾( 1990- ),女, 汉族, 浙江奉化人,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处, 2013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过去一年之中, 数值牵动着国人的神经,大气污染问题成为全民最为关注的环境问题。中国在超越许多国家, 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同时, 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始阻止发展的步伐,造成了难以估计的损失。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关注也被提到最高点, 两高更是相继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一、环境犯罪立法的现状伴随着环境污染的日渐严重,对于环境治理的关注程度的持续增加, 有关环境犯罪的法律也频频出台。《刑法修正案(八) 》则对 97 《刑法》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修改, 将环境犯罪从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 同时对环境污染物质的种类和范围进行了扩大以及扩大了对于“环境”的界定, 使得“环境”的一词的范围涵盖性更高, 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2013 年两高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要件的标准予以明确, 缓解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过程中取证难, 认定标准模糊的缺陷。该司法解释的公布对于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予以划分, 降低了入罪的门槛、也将污染物的范围和种类再次予以扩大, 并且使得自由裁量的范围被进一步限制, 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同时加强了对于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的力度,对于敏感人群、特殊区域和期间予以特殊保护,解决环境犯罪举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困境, 有舆论认为中国已经迎来了对环境犯罪,“重典治理的时代①”。二、环境犯罪立法的问题(一)对于环境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针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归属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那么就意味着环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制度, 从客体上就限制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制范围, 使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带有了行政从属性, 也使得环境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较低。这与当前社会立法者对于环境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是背道而驰的。(二)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的表述不规范除了破环环境资源保护罪之外, 在分则中也有其他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 大部分被归入走私罪这一章节中。这样的立法结构使得刑法不能全面的对环境权进行定义、概括。其次目前对于环境的定义相对狭窄, 如近年频现的光污染等新兴污染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空白。因此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三)对于环境犯罪刑罚观的缺陷《刑修八》环境犯罪从结果犯转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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