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审计督查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企业内部审计监督, 使审计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 保障集团健康发展, 依据《中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中国部审计条例》及集团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集团及其子企业依据本要求接收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工作实施定时审计与不定时审计相结合工作方法, 审计工作必需确保其工作开展连续性。
审计督查人员必需独立、 客观、 公正地推行职责。
第二章 审计督查部门和审计督查人员
第五条 集团设审计督查部, 负责整个集团审计工作, 审计督查部经理由集团总裁提名, 董事会任命, 并向集团总裁汇报工作, 对集团总裁负责。
第六条 审计督查部依据审计业务开展需要, 可向集团子企业派驻审计督查工作组, 独立行使审计督查职权。
第七条 外派审计工作组必需严格落实实施集团审计督查部工作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外派审计督查工作组依据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推行职责。
第九条 依据审计督查工作需要, 审计督查部经集团总裁同意, 可聘用专业人员, 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集团正式审计督查人员享受相同职权。
第十条 审计督查人员必需含有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督查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 与被审计督查单位或审计督查事项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督查人员必需忠于职守, 秉公执法, 清正廉明, 保守秘密。
第三章 审计督查部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督查部关键职责是:
定并向董事会、 企业领导提交本部门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 人员计划和财务预算, 定时、 不定时书面或口头向企业董事会和企业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提供相关报表。
审查集团企业、 事业集团和股份企业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可靠性和完整性, 以及判别、 衡量、 分类和汇报这些信息资料所使用方法。
审查集团企业、 事业集团以及下属企业市场、 招投标、 采购等制度设置, 并应确定对其遵守和实施情况。
审查保护资产方法, 在必需时, 应核实资产是否真实存在。
评价使用资源经济性和有效性。
监督集团企业、 事业集团及下属企业重大决议, 需要时进行专题审计, 加强事前、 事中控制。
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审查, 并对完工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对集团企业、 事业集团及下属企业经营班子离任审计、 财务责任人离任等专题审计工作。
对集团企业各部门、 事业集团及下属企业对总企业关键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承接企业领导交办其她工作。
第四章 审计督查部门权限
第十四条 为确保审计督查部门顺利推行职责, 审计督查部门享受以下权限:
一、 有向被审计单位派驻审计工作组, 行使审计督查职责权力;
二、 有对集团重大战略决议及整体运行情况知悉权;
三、 有依据审计督查工作需要, 召集、 参与、 列席多种相关会议权力;
四、 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或提供多种资料权力, 如财务预算、 财务收支计划、 决算、 财务报表、 各类合相同,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拖延、 谎报;
五、 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进行检验、 核实;
六、 有权就审计督查事项相关问题, 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相关证实材料;
七、 有对正在进行违法违纪行为采取机动应对权力;
八、 有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管理提议书权力。
第五章 审计工作关键类别
第一节 帐务审计
第十五条 帐务审计范围关键包含: 记帐凭证、 帐簿、 报表。
第十六条 记帐凭证审查时, 应注意下列事项:
每一笔交易行为发生, 是否按要求填制传票, 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 应查明其原因。
会计科目、 子目、 细目有没有误用, 摘要是否合适, 有没有遗漏、 错误以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正确。
转帐是否合理, 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应加盖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 相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
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要求、 齐全、 真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记帐凭证编号是否连贯, 有没有重号、 缺号现象, 装订是否完整;
记帐凭证保留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是否已登记日志簿;
记帐凭证调阅及拆阅是否依据要求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账簿检验时, 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多种帐簿记载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 每日应记帐是否当日志载完成;
二、 现金收付日志帐收付总额, 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 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 是否按日或定时查对, 相对应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 有没有漏转现象;
四、 多种帐簿记载错误纠正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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