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产管理制
一、 财产管理措施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 其相关事务处理悉依据本措施要求办理。
第二条 本企业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 依其性质划分以下:
。
: 办公室、 厂房、 酸洗间、 仓库、 宿舍、 护堤、 水道、 围墙、 停车场、 道路。
: 小轿车、 客货车、 推高机、 起重机、 机车、 手推车、 台车。
: 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 钢铁热轧设备、 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 金属热处理设备。
: 输电、 配电、 变电设备、 照明设备。
: 冷气机、 抽送风机、 风扇。
: 机具设备(计时机、 复印机、 打字机、 计算机、 电话机、 对讲机、 扩音机、 油印机等)、 家俱设备(写读家俱、 储放家俱、 坐息家俱)、 通讯设备。
: 水塔、 储水池、 过滤设备、 抽水机、 马达、 给水配管设备。
: 防护设备(清防警卫、 医疗)装潢设备、 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时盘点, 但对新置者每个月对帐一次, 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 应即办理全部权移转登记, 其相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要求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要求办理。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管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 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 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 相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 均应事先签订契约书, 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以下:
, 不然应列为费用支出。
、 换置、 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 不然即为费用支出。
, 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 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 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 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 财产支出核决权限, 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要求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 采取平均法, 并以帐面价值为准, 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要求。
第十条 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 仍继续使用者, 得不折旧, 但关键或关键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 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 相关固定资产设帐, 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 “房屋及建筑”、 “机器设备”、 “电气设备”、 “空气调整设备”“、 “事务设备”、 “供水设备”、 “其她设备”, 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 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 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 具体统计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 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查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 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 本措施经呈准公布实施, 修改时亦同。
二、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 总 则
第一条 目为确保本企业各企业固定资产安全, 对于各项固定资产危险转移、 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照起见, 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要求, 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 但如有必需时, 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固定资产系指易引发灾难致于发生重大损失固定资产, 如建筑物、 机器设备、 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企业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含现有、 增设或承受, 于取得后有还未投保而含有危险者, 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 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 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 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 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 但质权人要求投保, 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 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申请审核, 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 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手续。
□ 投 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 对于应投保者, 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 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 转呈(总)经理核准后, 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 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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