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79 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2021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方案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标准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局部,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根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过失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坚持老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那么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平安、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给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当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局部。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表达本标准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前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根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忆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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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材料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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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根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忆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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