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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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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现将《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及补助标准》、《昆山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批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于 2011 年9月 15 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昆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昆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 昆山市玉山镇南街 116 号,传真: 57568795 ,电子邮箱: ksszsban@ ,邮编: 215300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 拟定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发放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住宅房屋 40 平方米(含 40 平方米) 以下的, 每户按 500 元发放, 40 平方米以上的, 每增加 20 平方米( 不足 20 平方米按 20 平方米计算), 增加 100 元搬迁补偿费, 但最高不得超过 1000 元。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发放双倍搬迁补偿费。(二)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 40 平方米(含 40 平方米) 以下的, 每户按 500 元发放, 40 平方米以上的, 每增加 40 平方米( 不足 40 平方米按 40 平方米计算), 增加 500 元搬迁补偿费。单位、企业整体搬迁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一)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按每平方米每月 14 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书面通知交房之月止。(二) 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腾地交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或公告截止日期为准)。多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小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个月, 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个月。(三) 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 从逾期之月起,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征收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 自延期之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 28 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 自第十三个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 56 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 56 元。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停产停业的实际时间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十八个月的一次性补偿。对于未经审批, 住宅改作非住宅和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的,仅对持有效营业执照的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停产停业补偿费。补偿对象为实际经营人,被征收人和经营人之间有明确书面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四、移装固定设施补偿费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房屋征收时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 500 元补偿( 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 400 元补偿( 含材料损耗费)。五、适用范围 1.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东至柏庐路、南至沪宁铁路线、西至白马泾路、北至北环城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 除上述区域外, 由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费发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及补助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及补助标准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奖励 1. 补偿奖励标准被征收房屋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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