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范(2008 年11月24日江西省公安厅厅长办公会通过) 为了严格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办案质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一章受案第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接受,登记清楚案发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人及报案人员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备查。对上述人员或单位(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逐一登记,并妥善保管。第二条办案单位对接受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并在《接处警登记表》上注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三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内部各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机构编制方案确定的职责范围管辖行政案件, 不得超越自身职责权限办案。但是,所属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除外。公安派出所管辖本派出所辖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和其他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依照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移交的案件,不得跨管辖区域办案。但是,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除外。本条所称的指定管辖,是指个案因客观原因不适合由有管辖权的办案部门或者派出所管辖,需要由其他部门或者派出所管辖的,经过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分管原管辖部门、派出所的领导和分管拟被指定管辖部门、派出所的领导共同批准,由拟被指定管辖部门或者派出所管辖的一种特殊管辖方式。第五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第六条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港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民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案件。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林区内发生的案件。第二章简易程序第七条公安机关受理或自行发现违法案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八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 (二)向违法行为人口头告知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及违法嫌疑人享有的权利; (三)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处罚决定书要逐项填写,引用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对依法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的,要同时引用该具体条款。被处罚人应在决定书上(留存联)签名或捺印、注明时间,并表明对决定书认定的违法行为是否认可; (五) 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 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第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第十条对交通安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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