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防止和减少各类人身安全事故, 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减少企业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监察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含急性职业中毒)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被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它人身伤害事故。第三条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结案和工伤认定申报等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处理的原则,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责任人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受伤部位、受伤程度等情况立即向本单位责任人和安全主管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第六条单位负责人或安全主管部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30 分钟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向企管处、设安处报送《工伤事故快报表》(死亡事故三小时内报送)。第三章事故抢救第七条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联系医疗救护单位,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第八条事故单位要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置警示、警戒区域,未经事故调查组批准,不得破坏事故现场。第九条事故现场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第四章事故抢救第十条轻伤事故以及需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的其它人身伤害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生产和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安全员、当班班组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十一条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由生产技术处组织工会、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门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公司事故调查组或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调查。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的程序(一)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二)现场调查: 1. 物证搜集; 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3.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4. 证人材料搜集; 5. 现场影像资料; 6. 事故图。根据了解的事故情况,画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三)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四)技术鉴定。对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进行模拟实验。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事故管理要求,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第五章工伤申报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产部统一组织向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收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举证责任, 组织上报,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同意申报为工伤”或“不同意申报为工伤”的意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组织工伤认定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二)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三)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四)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 (八)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分); (九)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 (十)受伤职工个人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十一)其他视具体情况需增补的材料。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收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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