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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经济项目认定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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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经济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推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为全省循环经济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70 号) 要求,结合我省柴达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两个循环经济试验区实际,制定青海省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经济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其实施的项目由国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试验区管委会或园区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或审批的,在试验区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循环经济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循环经济项目,是指在提升产业整体水平、延伸产业链、促进产业间共生耦合、提高资源利用率、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方面,具备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明显特征的项目。第四条省循环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决策、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发改委、经委、科技厅、环保厅等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初审意见,由省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开展循环经济项目认定工作(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五条项目认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透明、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第二章循环经济项目认定范围、条件第六条认定范围(一)符合《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的项目。(二)对延伸产业链、实现产业链接、培育优势特色产业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三)节能方面。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改造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四)节水方面。矿井水利用,化工、有色等高用水行业具有示范意义的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五) 共伴生、低品位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煤焦油、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石膏、尾矿、冶炼废渣、建筑垃圾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项目。(六)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流域水污染工业治理项目。(七)农业、服务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第七条认定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适用。(三)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消耗(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必须达到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实施后能达到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物减排的效果。(四)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项目的建设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园区或全省循环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作用。(五)申请企业帐务健全、核算规范、无不良涉税纪录。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组织申报程序。由企业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视具体情况, 按照以下方式开展项目组织申报认定工作: (一) 由省发改委等单位组织上报国家部委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并且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认定为循环经济项目。(二)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项目,由省级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三)由试验区管委会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项目,由试验区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四) 对经济社会关系重大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并报请领导小组审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第九条认定所需文件认定循环经济项目时,需有关部门提供初审意见,包括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所达到的预期目标,与国内同行业或领域相关指标的对比,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促进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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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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