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场查验操作规程: 1、每天检查门口消毒池内的消毒药液是否有效。 2、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A/B )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3、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临床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5 、监督场点做好“瘦肉精”自检,同时做好“瘦肉精”抽检工作与生猪入场检疫台账。 6、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7、每天生猪进场时间按场内规定,超过规定时间的生猪一律不准进场。结果处理: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且证物相符,畜禽标志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以上条件有一条不符合即终止检疫程序,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 按规定进行补检或者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操作规程: 1、场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现场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2、官方兽药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结果处理: 受理的,应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宰前检查操作规程: 屠宰前 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结果处理: 一、合格的,准予屠宰。二、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 ) 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三、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同步检疫操作规程: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一) 头蹄及体表检查 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 ,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二)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1、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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