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规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工作方案
为集约节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村民规建房的意见》(岳政发〔〕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规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实行“三鼓励、四禁止”,即鼓励适度集中建房、鼓励按示图建房、鼓励开展村庄整治,禁止未经审批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点和影响水工程运行地段建房、禁止建新房不拆旧房。凡经过审批同意、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验收合格的建房户给予表彰奖励;凡违反“四禁止”的,依法依规迅速处置。通过规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努力建设一批风格独特的民居典,打造一批生态秀美的美丽村庄,力争“一年初见效、三年上台阶、五年大变样”。
二、基本原那么
(一)乡(镇)村主体。乡(镇)和村是规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的责任主体。充分调动乡(镇)、村两级的积极性,发挥群众建设的主动性,体现村民建设的主体性;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主体作用,各行政村全面建立村民建房村庄整治理事会,将规村民建房、开展村庄整治纳入村规民约容。
(二)规划先行。按照区域的不同,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科学定位,合理规划村庄布局。重点控制区域按照已有规划实施建设;未作规划区域按照符合农村实际、满足农村需求、体现农村特色的要求,尽快编制规划,并严格实施。
(三)先批后建。村民新建房屋按照依法依规的要求,先批后建、一户一宅。村民住宅用地建房审批权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城区规划围,园区规划区,铁山库区,近期建设区和其他有特殊规定地区除外)。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村民建房审批窗口,公示公开村民建房审批流程,优化服务,限时办结。
三、工作要求
按照建房“五有”(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图集、有施工管理、有绿化美化)、审批“五到”(选址到场、放样到场、开基到场、建设中到场、验收到场)、监管“五治”(治理未批先建、治理一户多宅、治理超面积使用宅基地和围栏圈地、治理破旧空心房、治理影响公共设施运行安全建房)的要求,规村民建房。以环境整治、民居整治、改水改厕、绿化美化为重点,开展村庄整治。
(一)科学编制规划。所有行政村必须按照经济适用、简便易行的要求编制村庄规划,年底前完成重点村规划,年底前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村庄规划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或报批;属于城区规划围的村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按《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规审批程序。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村民规建房审批窗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村民建房审批第一责任人,要严把建房资格审查关,凡具有建房资格的实行村民规建房“零收费”、建房审批限时办理,整个审批流程原那么上在个工作日完成。建房审批工作流程全面公示公开,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村民建房占用原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执行。实行全程公示制度,凡递交建房审批申请的,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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