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注:正文增加的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容使用“□”标注;附件修订容未做标注)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规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营运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那么,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并推进道路客运与铁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有效衔接,与信息技术、旅游业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城乡道路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农村客运并持续运营,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
客运站是具有公益属性的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当地人民政府出台扶持政策,保障客运站正常运行。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之间(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之间(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跨县级行政区域(非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本规定所称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是指线路全程均在毗邻县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其中毗邻县不适用于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
县城城区与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包车客运,省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营运客车:
.营运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旅游客运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公里以上的营运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定的中级以上。
.营运客车数量要求:
()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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