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 试行 )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4年 4月
第一部分 总则 3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部分 县 ( 市、区 ) 域村庄布局规划 5
第一章 总体要求 5
第二章 主要内容 5
第三章 规划主要成果及技术要求 10
第三部分 村庄建设规划 11
第一章 总体要求 11
第二章 主要内容 12
第三章 规划主要成果及技术要求 20
第四章 附则 21
附表:村庄规划相关统计表 22
附件:术语 24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推进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科学指导村庄
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建设美丽乡村。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结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 特制定
《陕西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以下简称《导则》 ) 。
第 2条 村庄规划包括县 ( 市、区 )域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
设规划。
第 3条 本 《导则》 适用于陕西省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和管理。
风景名胜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 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它有特
殊要求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编制, 应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
规范。 城市 (镇) 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 (镇)
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 4条 村庄布局规划由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 5条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
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在村庄内予以公布。
第 6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与
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第 7条 各地应结合村镇撤并整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相
关政策和村庄发展实际情况, 修编完善县 ( 市、 区 ) 域村庄布局规 划。村庄建设规划应在村庄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 8条 村庄规划的期限应与《陕西省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推
进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 2014-2020) 》保持一致。其中 , 近期
规划为 3 年左右。
第 9条 村庄规划应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进
行编制,编制人员应熟悉农村情况。
第二部分 县 ( 市、区 ) 域村庄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 10条 县 ( 市、 区 ) 域村庄布局规划 ( 以下简称村庄布局规划 )
的任务是对县 ( 市、 区 ) 域内各乡镇和村庄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
调,并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 11条 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应按照《陕西省村庄人居环境整
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 2014-2020) 》的相关要求,坚持
“以人为本、强化主体” , “城乡一体、统筹发展” , “生态优先、
彰显特色”的原则。要避免不切实际、盲目求大、过分集中而造
成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不便,也要避免迁就现状布局过于分散。
第 12条 编制村庄布局规划要与市域、县 ( 市、区 ) 域城镇体
系规划相衔接。由于城市扩张、产业园区建设、区域基础设施建
设、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对村庄建设进行控制的区域内,
规划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庄建设点。
第 13条 规划应结合我省相关政策, 对于关中 1500 人以下的
行政村、陕北 800 人以下的行政村、陕南 1000 人以下的行政村
进行重点撤并。
第 14条 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必须对区域内的村庄现状进行深
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作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 15条 村庄发展条件分析
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应对村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情况进
行研究分析,综合评价县 ( 市、区 ) 域内村庄发展的条件、优势和
主要问题,为确定规划布局提供依据。
主要内容包括: 经济发展对村庄分布的影响分析; 人口发展
和劳动力就业分析;区位与交通条件的分析;基础设施、社会服
务设施和防灾抗灾能力的分析; 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历史文化
遗产等对村庄发展的影响分析; 综合评价村庄发展的优势条件和
不利因素。
第 16条 村庄布局体系规划
村庄布局体系规划主要包括村庄体系规划和村庄布局规
划。
1、村庄体系规划
村庄体系规划是指依据区域内村庄发展的综合条件, 确定村
庄的职能等级类型和结构。 一般将县 ( 市、 区 ) 域的行政村划分为
建制镇(集镇) 、中心村和基层村三个等级。
中心村确定原则:中心村应选择人口较多、经济基础较好;
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较完善, 交通较便捷; 用地条件较好或耕地
资源较丰富, 有利于生态保育和环境保护的村庄; 与城镇和其他
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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