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2007-12-29 省政府下发《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明确了我省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强调从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等九个方面着力, 进一步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这一方案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而制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十大方面: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到 2010 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 200 5 年的 吨标准煤下降到 吨标准煤, 降低 20% ; 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低 30% ; 化学需氧量( COD ) 排放总量比 2005 年减少 % ;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 2005 年下降 15% 。到 2010 年,全省能源利用效率达到 40% ;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 年代中后期。到 2010 年,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 2005 年的基础上削减 % 以上。到 2010 年, 城市污水处理率, 设区城市达到 70% 以上, 其中杭州、宁波市区达到 85% 以上。太湖流域县(市) 城市达到 80% 以上。钱塘江流域县(市)城市达到 70% 以上,其他县(市) 城市达到 60% 以上。钱塘江流域直接面江城镇以及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 45% 以上。到 2010 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93% 以上,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100% ,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到 2008 年底前,全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到 2010 年,全省所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类功能区要求; 八大水系和主要湖泊、水库、河网水体水质明显改善。到 2010 年,全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减排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定不移地走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之路,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加强调查、摸清情况,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突出重点、强力推进, 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 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任务,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按照产业政策规定的技术、资金、资源能源消耗、土地和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严格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 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建工业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一般不得高于全省和当地单位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对未完成上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加快编制实施市县域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并作为区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准入依据。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审批部门的责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完善我省相关政策, 定期公布高耗能、高污染工艺、技术、设备淘汰目录,严格执行对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设备及生产能力等限期淘汰制度。通过实施差别电价和能源消耗限额标准, 加大环保、节能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 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造纸、味精、印染、皮革、电镀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 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 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定期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省财政继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地方各级财政也要根据财力可能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积极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优化。推进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 充分利用现有电源资源, 推动上大压小、中小机组油改气、 万千瓦机组供热改造, 以及中温中压机组改造为高温次高压机组的可行性研究和实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不断优化电力结构,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电气化水平。加快核电发展, 争取更多的天然气供应, 提高核电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我省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建设风力发电, 支持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设备, 鼓励发展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或热力利用;加快地热(水冷)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推广应用非粮生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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