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抢救会诊制度
(一)如遇需处理急、危、重症病人,因病情包含及其它专科范围,急诊各值班医师对诊疗及处理全部有困难时,首诊医务人员不得推诿,应争分夺秒采取最基础抢救方法。应首先请本科正(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会诊,然后通知对应科室参与处理,并作交接班统计,书写抢救统计。
(二)紧急情况下,急诊科人员可先电话通知要求急会诊,被邀科室在岗医师须于3~5分钟内抵达会诊科室,不在岗被邀会诊医师须在10分钟内抵达会诊科室,同时要带上本专科所必需抢救诊疗及检验器械设备。尤其是碰到包含多科危重病人和多发伤病人抢救,需立即请多科急会诊,要求尽早赶到配合抢救。待病情有所缓解或事后在会诊单上补写应邀科室处理意见。
(三)不超出二十四小时留观病人需会诊时,可在急诊病历本上注明"已请××科急会诊"字样,并由观察室值班护士和会诊科室电话联络,接收会诊科室不得推诿,并立即前来会诊。超出二十四小时留观病人需会诊时,除应书写留观病历,还应填写急会诊单,由观察室值班护士和会诊科室电话联络,被邀会诊科室应立即确定会诊医师并立即抵达急诊科。
(四)会诊时,急诊医师应为会诊准备好必需临床资料,并陪同检验、介绍病情,
应邀医师认真填写好会诊统计。
(五)如会诊后诊疗仍不能确定病情,急诊科应临时负担关键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立即汇报医务处,必需时由主管部门组织全院范围内会诊及抢救。
(五)如会诊后需入院诊疗者,接诊或会诊医师开出入院证,值班护士电话联络住院床位。由医生或护士护送入院。
(六)应邀参与急诊会诊医师,应在安排好本科室工作后前往参与会诊;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参与急诊会诊时,应立即委派对应专科资质医师立即参与。
(七)会诊结束后,认真填写会诊统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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