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考勤制度,统一企业请假政策,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职员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立案。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 超假期应立即通告请示相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假满回企业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企业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请假要求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不然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未办手续私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假如是交易员或是操盘手,扣减对应考评分)
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1. 职员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 职员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职员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 职员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出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职员,其天数不足年假时,能够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职员,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 企业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立案或审批,并统计请假人联络措施,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企业总经理常务会议同意颁行
请假制度
简述:请假制度一、病假: 1. 病假证实必需由企业指定正规医院开据; 2. 职员拿回企业病假凭证必需包含: 1) 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病情诊疗书; 2) 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病假提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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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
一、病假:
1. 病假证实必需由企业指定正规医院开据;
2. 职员拿回企业病假凭证必需包含:
1) 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病情诊疗书;
2) 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病假提议书。
3. 假如企业发觉病假证实不合格将视为事假扣除该职员当日对应工资及全勤奖;如有造假行为且情节严重者企业将给予开除;
4. 职员病假每个月审核期间为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个月请病假不能超出1天
2)每个月累计病假>1≤2,扣除全勤奖100元
3)每个月累计病假>2,扣除全勤奖200元
其它工资严格根据企业人事部《职员守则》《职员手册》(具体要求见企业《职员守则》《职员手册》)。
操作规则:职员必需在休假后一周内将休假单递交行政人员登记,假如超出一周(指从休假回
来当日开始计算)仍未交假单企业一律按事假处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事假(每个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 任何请事假职员在本月将没有全勤奖金;
2. 经企业同意职员能够休不带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出十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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